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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群体

泛指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例如,以血缘关系结合起来的集体是氏族、家庭一类群体;以地缘关系结合起来的集体是邻里一类群体;以业缘关系结合起来的则是各种职业群体。

关于社会群体的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家庭、乡村、城市、政党、国家乃至人类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结合。南斯拉夫社会学界有类似的看法。他们把社会群体区分为局部性社会群体和整体性社会群体,后者所指的就是属于广义的社会群体,如原始人群、氏族公社、部落以及民族和人类。关于社会群体广义的观点可以追溯到德国早期社会学家F.滕尼斯。他在1887年出版的《社区和社会》(又译《公社和社会》)一书中,依照群体形成的基础将社会群体分作两种类型,一种类型叫公社,一种类型叫社会。前者是指在情投意合、彼此恋念基础上人们自发形成的社会群体,如氏族公社、家庭、宗教团体等;后者是指在理性考虑、业务联系基础上人们自觉建立的社会群体,如各种社会集团直至国家。滕尼斯所称的“社会”一词是一种广义的社会群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仅仅是指人际关系亲密的初级群体或小群体,如家庭、邻里、朋友群体等。当前西方社会学界有不少人持这种看法。这种初级群体或小群体的观点,实际上是根据美国早期社会学家C.H.库利关于初级群体的概念提出来的。库利在《社会组织》(1909)一书中,从研究人的早期社会化出发,提出初级群体的概念,强调家庭、邻里和儿童游戏群伙对幼儿的个性和人格的形成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研究这种人数不多的小群体的特殊意义。后来的一些社会学家从这一研究成果出发,形成了视社会群体为初级群体或小群体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既不同意将社会群体这一概念的定义定得过于宽泛,也不赞成将它的定义定得过于狭小,即不能将社会群体完全等同于小群体。中国社会学界多数人持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群体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单位。

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

主要是:

(1)有联系的纽带。这是指社会群体赖以维系的社会关系。

(2)有共同的目标和活动。群体成员之所以结合在一起,是为了开展既满足个人需要又有益于社会的共同活动。如学校群体,通过教学活动,一方面满足个人的需要,诸如学生的学习知识的愿望,教师的传授知识的要求等;另一方面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各种人才。

(3)有群体规范。规范是群体成员互动和开展活动所遵循的准则。它除了包括社会所通行的一般准则之外,还有仅为本群体所特有的某种特殊的要求。

(4)有群体意识。这是指群体成员在长期的共同活动和彼此交往中形成的一种关心群体存在和发展,与群体荣辱与共的思想感情。这种群体意识对于群体的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群体的类型和结构

依照不同的标准,社会群体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群体内的人际关系,可分为初级群体和次级群体即社会组织。

(2)按照群体的规模可分为大型群体和小型群体。前者通常指社会组织,后者指小群体。

(3)按照群体成员个人的归属感可划分为内群体与外群体。

(4)按照其他特征,将社会群体分为参照群体和相遇群体。群体的类型不同,其结构形式也不一样。有的社会群体结构严密,角色关系分工明确,如次级群体即社会组织。有的社会群体结构松散,各个角色和地位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