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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

社会由低级向高级阶段推进的变迁和运动。它是由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决定的,是社会发展和积极变革的结果,是社会变迁根本的、长期的趋势。

社会进步是19世纪的思想家和社会学家所热衷研究的传统课题。当时研究的中心是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进步。法国哲学家A.de孔多塞提出,民众教育是一切社会进步的基础,他认为历史学的目的在于发现和应用社会进步的规律。法国思想家C.H.de圣西门认为,社会进步取决于发展科学、保护产业阶级和工业组织。法国社会学家A.孔德认为,与人类精神发展三阶段即神学阶段、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相适应,人类社会组织的进步也经历了军事的或武力的社会组织、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和工业的社会组织三个阶段。社会进步包括了物质进步、身体进步、道德进步和智力进步,根本特征是日益加强的功能专门化和社会机构适应性的日益完善。K.马克思则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发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认为社会进步的实质就是新的社会形态取代旧的社会形态,是从旧社会中诞生新社会的过程,从而为社会进步学说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框架。

20世纪以来,社会进步的概念在社会学中引起了许多争论,受到大多数西方社会学家的责难。19世纪末20世纪初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社会分化扩大,社会冲突加剧,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很多人开始怀疑是否存在真正的社会进步,社会进步到底意味着什么。法国社会学家É.迪尔凯姆认为,物质世界不一定会带来人们境况的改善、带来福利和幸福。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认为,使用“进步”这一术语是极不适宜的。美国社会学家P.A.索罗金、德国历史哲学家O.斯本格勒等人的历史循环论,则把社会的倒退和衰落看作是历史的终极。不少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进步是一个不可捉摸的概念,只有把它从进化或发展中区分出来,才能确定它的含义。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看法是,在社会中唯一存在的进步是道德的进步,社会进步是人类确定普遍伦理之后设想出来的,是某种价值或道德判断的产物。

对社会进步的怀疑、否认或将社会进步主观化是不正确的。社会进步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具有客观的标准。例如,带来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社会生活包括精神生活的提高和个性的全面发展。中国社会学家孙本文曾提出,应以身体、能力、经济、社会和道德 5个方面16项指标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准。在当代,人们建立了各种各样的社会指标体系作为衡量社会进步的标准。应当承认,社会变迁并非全部表现为进步,社会进步也不一定在社会体系中全面发生。进步、停滞和倒退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会同时出现。如果历史地看待社会变迁,社会进步应被视为一个客观的、必然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