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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体系

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各种现行法律规范,虽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和形式,但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反映同一的阶级意志,受共同的原则指导,具有内在的协调一致性,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统一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于是形成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体系。它归根结柢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建立在同一类型经济基础上的法,有基本上相同的法的体系(见法的类型)。但每个国家不同的历史传统、民族特点和文化发展水平,对法的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同一类型的法的体系中,不同的国家的法的体系又往往具有各自的特点。

法的体系和“法系”的含义不同。法的体系表明一个国家法律规范的统一、区别、内在的联系和协调一致性。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分类。通常是把具有一定特点的某一国的法律同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如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

法的部门

对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一种分类。它体现一国法律规范的内部结构,是组成法的体系的基本因素。法的部门的划分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主要是由需要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的客观存在决定的。一国的法的体系中法的部门的划分也并不是固定的、一成不变的。随着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新的法律的不断制定,也必然会出现新的法的部门。

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所划分的法的部门,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因为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相互联系交错,反映在法的部门之间,也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一种社会关系可能通过几个法的部门来调整,同样一个法的部门除调整其主要对象之外,还可能调整其他社会关系。例如经济关系,就不止一个法的部门来调整:其中大部分由经济法和民法来调整,但也有的归行政法、劳动法等来调整。至于哪一部分经济关系由哪一个法的部门调整,这同调整社会关系的调整方法有密切联系。虽然调整方法不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依据,但是离开调整的方法,也不能正确地划分法的部门。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并日趋完善。中国的法的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