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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端裁判所

中世纪天主教会设置的裁判和迫害异端的特殊法庭。亦译宗教裁判所、宗教法庭。词源自拉丁文inquiro(追究、调查)。在基督教形成初期,教会对所谓异端的惩罚一般只限于精神上,最重的处罚就是革除教籍。4世纪末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后,帝国制订了有关惩罚异端的法律条文,包括没收财产、放逐、剥夺公民权等。中世纪早期,对如何审判和处罚异端尚无定规。神圣罗马帝国曾以死刑恫吓摩尼教教徒,以后在镇压阿尔比派时也用过死刑,对异端处以死刑的规定为法律所认可。1197年阿拉冈国王彼得二世曾下令将异端教徒烧死。

12世纪,法国北部的韦尔多派和法国南部、意大利北部的阿尔比派影响甚大。教皇英诺森三世提出,异端乃叛逆上帝,罪比背叛国王还大。1209年,他纠合法国封建贵族,发动讨伐阿尔比派的十字军,经过20年的残酷镇压,阿尔比等教派终于被消灭。1229年土鲁斯会议正式决定成立异端裁判所。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为限制教皇的权限,于1232年授权帝国官员消灭异端。次年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发布通谕强调只有教会才有解释教会法规和审判异端的权力,同时指定多明我会会士担任异端裁判所的裁判官,直接向教皇负责。1259年正式规定,除教皇外,裁判官不受任何教会控制,并有权解释国家和教会的法规。当时,异端裁判所尚无常设首脑机构。1252年教皇英诺森四世通谕允许在审判过程中使用刑罚。虽然当时对刑罚有一些限制规定,但实际上完全取决于裁判官个人意愿。

异端裁判所(油画)马尼亚斯科作

裁判官在某一地区执行任务时,一般先发布公告,规定宽限时间(通常为一个月),被告(包括被指控或被怀疑为异端的人)在此期限内如自动认罪,可获宽宥或仅被处以轻罚,如朗诵祷文、禁食、施舍、鞭笞、朝圣等。对被认为较严重的异端则施以佩戴黄色十字架、监禁、没收财产等处罚。裁判官所能判处的最重刑罚是终身监禁。被告不肯悔改,或悔改后又重犯,则往往移交世俗当局处以极刑。由于不公开审理案件,对原告姓名实行保密,被告受到严刑拷问,被定罪者财产没收,甚至处死。因此,异端裁判所成了令人生畏的恐怖机构。由于没收财产可中饱某些官吏的私囊,使得这类迫害有增无已。

异端裁判所也曾被天主教会用以对付宗教改革家。1415年康斯坦茨公会议将威克里夫定罪焚尸,胡斯及其门人也被判处火刑。16世纪以后不少进步科学家、思想家如布鲁诺、伽利略等,因其科学发现与教会传统观念相抵触,也受到异端裁判所的残酷迫害。

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所尤以残酷著称。15世纪下半叶斐迪南二世与伊莎贝拉一世联姻后,统一了西班牙。为了制止已改宗天主教的犹太人和穆斯林叛教,他们呈请教皇西克斯四世批准,于1480年成立异端裁判所。西班牙异端裁判所的组织体制高度集中,与世俗当局有密切联系,可以自行指派裁判官(多由多明我会士担任。)1483年经教皇批准,设立大裁判官,下设14个地方法庭。在南美殖民地,也设裁判所。1522年西班牙将异端裁判所引进荷兰,企图借此镇压新教徒,未达目的。据称先后被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以火刑处死的约2000余人(一说10余万人)。该裁判所到1834年始被撤销。

宗教改革后,教皇保罗三世于1542年建立由6名枢机主教组成的异端裁判部。该部后成为教廷的常设机构。17世纪以后,异端裁判所随教皇权势下降而趋衰落,至19世纪末,已不存在形式完整的异端裁判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重整教廷,将异端裁判部改称为圣职部,负纯化信仰的职责。1965年教皇保罗六世再易其名为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