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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13~19世纪天主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亦译“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

中世纪西欧天主教会与世俗政权结合,对异己教派和异己分子一贯压制、迫害。但作为教会专司侦审异端的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开始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1216~1227在位)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1227~1241在位)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见托钵僧团)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天主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13世纪法国的宗教裁判所颇为活跃。但由于王权增强,王家上诉法院──巴力门受理全国申诉案件,巴黎大学神学院亦过问异端案件,裁判所权势日衰。长期处于分裂的意大利各裁判所地位很不稳定,唯教皇直属的最高裁判所对异端的迫害有增无已。西班牙统一后,于1480年成立由国王控制的宗教裁判所。西班牙属地尼德兰的宗教裁判所,成为西班牙统治者镇压尼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工具。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 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见彩图)。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1903~1914在位)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罗马异端裁判所审判伽利略(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