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自然人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如果自然人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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