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权分离的现代公司中,董事的职责一般包括经营决策和经营监督(监督其他董事或经理层等)两个方面。相应地,董事勤勉的范围也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决策勤勉,二是监督勤勉。因美国在此方面的规则最为详尽,故下文主要结合美国的情况展开论述。
所谓决策勤勉,是指董事进行决策时应知悉相关信息并小心决策,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信息收集。董事在进行任何一项商业决策之前,都应当全面收集并了解所有可合理获得的实质性信息;二是信息评估。董事不能只是进行简单的信息收集,还应负有“一种以批评性眼光来评估、处理相关信息的确定性义务”;三是谨慎决策。董事应在知悉相关实质性信息的基础上,本着履行其义务的必要注意而行为。与忠实义务侧重于考察董事是否存在实体上的利益冲突不同,勤勉义务关注的主要是董事的决策程序。在对董事决策程序完备性的要求方面,美国法院一般认为,董事在决策时没有考虑和考虑不够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只要董事进行了一定形式的考虑,即使该考虑是最基本的,法院也不应再审查董事的决策程序;董事进行了一些考虑但省略了部分程序的行为不违反勤勉义务。
所谓监督勤勉,是指董事应当主动地对其他董事经理层以及员工等的行为实施监督。在监督勤勉的履行要求上,美国法院创立了两个著名的规则:一个是1963年Graham案所确立的redflags规则,即除非存在可引起合理怀疑的情形,董事不负有去调查“搜出”错误行为的义务。该规则向董事提供了一种管理公司的“鸵鸟式激励”,即仅当董事知晓存在怀疑情形时,才负有采取行动的义务。该规则在美国盛行了30多年。另一个是reCaremarkInternationalInc.案所确立的“监督失灵”规则,即董事负有确保公司存在足够内部监控系统以保证董事会能及时获取相应信息的确定性义务,若董事未能确保公司中存在此一内部监控机制,或被证明董事会的监控存在持续或系统性的失灵,则将足以证明董事欠缺诚信,并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后一规则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明显要高于前一规则,是目前美国法院判断董事勤勉监督义务履行情况的主导性规则。
从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勤勉义务的条款内容上看董事勤勉的范围也包括决策勤勉和监督勤勉两个方面但主要是关于董事决策勤勉的规定,如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董事会职权的11项内容中前10项均为董事的决策勤勉事项,只有最后一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为董事监督勤勉的内容预留了一定的空间。而从公司法已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法律地位、担负的主要监督职能来看,公司法中关于董事监督勤勉的规定明显有失单薄,相关条款的过渡色彩明显。另外,在董事决策程序的完备程度与监督勤勉的判断标准方面,因理论研究与司法经验的欠缺,公司应遵循何种规则也很不明朗。比如,相对于美国法院的宽松做法,在我国的严格勤勉标准下,公司董事似乎应确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不应省略任何决策程序,但这种要求对于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下领导公司运营的董事们来说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相关的具体规则如何设计才能更好地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仍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