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荣誉获得权荣誉获得权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获得荣誉的权利,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因他们的行为而授予的荣誉有获得的权利,任何第三人不得妨碍、阻挠其获得,也不得侵占其应获得的荣誉;二是获得因荣誉所生利益的权利。因荣誉所生的利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授予荣誉时颁发的物质奖励,另一方面是授予荣誉后给被授予者带来的物质利益。对于这两方面的利益,荣誉权人均有权获得,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占或阻挠其获得。
(二)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被授予的荣誉保持归自己享有,非经一定程序不得被取消的权利。荣誉保持权有两项内容:一是权利人对获得的荣誉归自己享有的权利。荣誉一经授予,即归荣誉权人享有,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任何非法取消都是无效的行为,不能使荣誉权人丧失其被授予的荣誉。二是荣誉权以外的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任何第三人包括授予荣誉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侵犯了此种权利,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荣誉支配权荣誉权具有一定的支配性:首先,支配性表现为荣誉利用权,即荣誉权人可以利用其所获得的荣誉获取合法利益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某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写明其获得的荣誉,以增强其信用;大学生就业时在求职资料上写明自己曾获得过的荣誉,以表明白己比别人更优秀等。其次,支配性还表现为荣誉抛弃权,如某歌手拒绝接受某组织授予的“最佳歌手”的称号,其法律性质就是对自己荣誉权的支配行为。不过,这种支配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否则为权利的滥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