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荣誉权并非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的前提是其已经获得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依照一定程序授予的荣誉称号,这也就决定了荣誉权并非任何民事主体在任何时段均可享有的权利。
第二,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荣誉是一种正面的、积极的、正式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是由特定机构或组织做出的,因此荣誉权的客体具有组织性或机构性。荣誉除了能为民事主体带来荣誉感之外,还能为民事主体带来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第三,荣誉权具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荣誉在本质上是对民事主体的一种积极的社会评价,是一种美誉,因此荣誉的取得能够给民事主体带来的是精神上的满足、人格利益的充实及社会评价的提高,因此荣誉权具有人格权的基本特质;但由于荣誉权又需通过“荣誉称号”这一具有身份意义的媒介才能获得,荣誉的得丧变更都会影响到荣誉权的实际享有,因此荣誉权在一定意义上具有身份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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