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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7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主要是指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武器”,是指直接可用于杀伤人体的发火器械及弹药,主要是各种枪支、弹药等;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定特定人员配置,用于特定范围和特定用途,禁止民间私自生产、运输、贩卖、购买一、持有的刀具。根据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管制刀具主要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刀和三棱尖刀等;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可以瞬间造成人畜伤亡、物品毁坏的危险物品。这里的“携带”,既包括随身藏带,也包括利用他人身体、容器、运输工具夹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带着这些禁止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无论行为人对这些物品是非法持有还是合法持有,均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对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品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中,应当注意区分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没有合法依据,持有、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携带武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仅限于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携带。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同时又携带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