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九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砧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解释]本条是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侮辱国旗、国徽罪,是指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站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公众场合”,一是指悬挂国旗、国徽的公共场所或者中央机关所在地,如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机关所在地;二是指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本罪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公众场合,如果发生在非公众场合,不构成本罪。所谓“故意”,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侮辱国旗、国徽的故意,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造成国旗、国徽被焚烧等结果的,不构成犯罪。所谓“焚烧”,是指放火燃烧国旗、国徽的行为;“毁损”,是指撕毁、砸毁或者以其他破坏方法使国旗、国徽遭到毁坏、损坏的行为;“涂划”,是指用笔墨、颜料等在国旗、国徽上涂画的行为;“玷污”,是指用唾沫、粪便等玷污国旗、国徽的行为;“践踏”,是指将国旗、国徽放在脚下、车轮下等处进行踩踏、碾压的行为。侮辱国旗、国徽的具体行为不只上述五种,所以本条还规定了“等方式”,以包括复杂的实际情况。只要实施了任何一种侮辱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本条规定,对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