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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8条[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犯罪,是指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扰乱”,主要是指针对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起哄、闹事,破坏其正常秩序的行为;“冲击”,主要是指冲散、冲人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队伍,使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其他方法”,是指扰乱、冲击方法以外的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方法,如堵塞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行进、停留的通道、场所等。所谓“破坏”,是指采用扰乱、冲击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捣乱,致使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正常进行;“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本罪破坏的必须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如果针对的不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不构成本罪。这里规定的“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主要是指造成集会、游行、示威行经地或举行地的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乱。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是构成本罪的要件,没有造成这一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