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解释]本条是关于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建立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的行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积极、主动加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指有计划,有安排,有分工,并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策划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根据本款规定,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只要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不要求本人有其他犯罪行为。根据本款规定,对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即指一般参加者,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除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外,其他参加该组织的成员。本款对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是关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所谓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被境外国家和地区确定为黑社会的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的黑社会组织。所谓“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境外黑社会组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在我国境内吸收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犯本款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是关于对有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其他犯罪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第四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及处刑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党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的执行一定职权的工作人员。所谓“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行为人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制止,反而给予放纵、宽容。本款根据情节轻重,对本款规定之罪规定了两档处刑: 1.有包庇、纵容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跨境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组织在境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多次实施包庇、纵容行为; 4.致使某一区域或者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遭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别严重破坏的; 5.致使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逃匿,或者致使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查禁工作严重受阻的; 6.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