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意识主体的角度,可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个人法律意识是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情绪等。群体法律意识是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如家庭、集体、民族、政党等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融合的产物。
(2)根据法律意识的政治社会意义以及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可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往往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法律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往往与现行法对立,对法的制定和实施起消极作用。两者在一定条件下转换。
(3)根据法律意识主体的职业不同,可分为职业法律意识与群众法律意识。
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具有专业化特点;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事实的最普遍理解,其中社会心理成分比重较大。
(4)根据法律意识中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的大小比例,可分为合适型法律意识、盲从型法律意识和反抗型法律意识。
合适型法律意识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理智认同而自觉守法的法律意识;盲从型法律意识是人们基于对国家暴力的威慑和人们的盲目信仰而消极服从法律的一种法律意识;反抗型法律意识是人们基于某种利益或愿望而对现行法采取消极不合作甚至积极反抗的法律意识。此三者时常相互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