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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的分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而分,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私法中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还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抽象的法律关系,只有男女双方结了婚以后,这些抽象的法律关系才转变为具体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分为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因此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其形式是“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其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如债权。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则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