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六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解释]本条是关于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处罚规定。 近几年来,境外一些敌对势力为达到“西化”、“分化”我国的目的,他们以各种手段、方式对我进行渗透、干扰,与境内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而我国国内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中也往往要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取得他们的援助、资助等。这是当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个主要特点。为了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特别作了关于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从重处罚的规定。这几种犯罪都是对我国国家安全危害最为严重,危险性最大的犯罪。本条规定的“相勾结”,是指境内的犯罪分子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通过各种途径联络、共同策划、密谋,以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境内人员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条的规定,对其依照上述有关条文规定的刑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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