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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

依法具有决策权对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作出具体决定的机构。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中枢。决策机构同行政组织中的咨询机构、信息机构有密切关系,故有时把三者合称为决策机构,但通常则指专职的决策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决策机构主要有在总理领导下的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各部委行政首长领导下的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领导下的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

决策机构的职能

主要有:

(1)确立决策目标。使执行行政事务者有明确的方向。

(2)制定决策方案。根据行政目标的要求制定,方案要有择优性和可行性。

(3)选择最优方案。决策机构对各种方案,通过比较、分析、评价,选出最优方案。

(4)实施决策反馈。决策是个反复循环,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决策机构吸收行政组织内外的广泛意见,对原定决策及时修正。通过行政沟通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

决策机构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

(1)政治性。决策是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具体化,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以体现国家的意志。

(2)法制性。决策机构制定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法令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使决策具备法律上的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3)广泛性。行政决策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决策机构要对决策涉及的对象有广泛的接触和充分的了解。

(4)服务性。决策机构通过决策推行公共事务,使社会和公众受到决策的实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