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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

中国现阶段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部分学生实行的一种免费的医疗、预防制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有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以及银行、税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退休、离休人员。此外,还有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学生、派驻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人民武装干部、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及其随住家属等。

1949年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就对干部实行了医疗免费供给和定额包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的指示和具体条例,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

实行公费医疗的单位本身大都没有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足以弥补营业支出。他们的公费医疗的经费,只能从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所集中的一部分国民收入中开支,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公费医疗经费的水平,由国家根据职工对医药方面的实际需求和国家财力以及医药卫生事业所能提供的资源,确定每人每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预算定额,并将经费拨交地方管理,专款专用,由使用单位统一掌握;实际超支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公费医疗的实行,对保护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