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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吨位

按照吨位丈量规范丈量所得的船舶内部容积,以吨位表示。一吨位等于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船舶吨位用于船舶登记,所以又称登记吨位。

种类

船舶吨位分总吨位和净吨位。

(1)总吨位:丈量确定的船舶内部总容积。总吨位一般用于表示:船舶的大小,一国或一个公司的拥有船舶量,计算造船费用,计算船舶保险费用,在有关国际公约和船舶规范中作为划分船舶等级以确定技术管理和设备要求的标准,以及作为船舶登记、检验和丈量的收费标准等。

(2)净吨位:从总吨位中减去不能用于载运客货的容积后的船舶有效容积。净吨位一般作为交付船舶税、港口费、引水费、码头费、代理费等的计算基准。船舶通过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的通行税即按净吨位计算。

丈量计算方法

15世纪在英法之间有很多商船从事酒的贸易。英国人为便于课税,曾以一定规格的装酒桶桶数表示船舶吨位数。19世纪40年代提出了总吨位和净吨位概念。1854年英国商船法采用G.摩逊提出的按辛普森积分法则计算船舶容积的丈量方法。摩逊用他的方法丈量了当时英国拥有的商船,得到以立方英尺表示的船舶总吨位,再从总吨位中减去不赢利的空间得到有效的载货容积,并将其与这些船舶按旧的丈量方法得到的净吨位相比较,得到98.22立方英尺相当于一吨位。为便于计算起见,取100立方英尺为一吨位。从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以英国的方法为基础,制订或修订各自的“船舶吨位丈量规则”。采用公制的国家以2.83立方米为一吨位,近似于100立方英尺。由于各国所订“船舶吨位丈量规则”不同,同一艘船按不同的规则丈量,结果就不相同。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现国际海事组织,IMO)1969年举行的大会制定了《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公约附则规定了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公式,改革了原来繁复的丈量方法。未参加公约的国家和地区,仍用与公约不同的规则丈量船舶吨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于1959年1月1日颁布了《船舶吨位丈量规范》。以后,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又颁布了新的《船舶吨位丈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