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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价格

国家规定用来计算不同历史时期产品产值的某一时期的价格。又称固定价格或可比价格。

在反映不同时期产品产值的变动时,用不变价格计算价值量指标,可消除价格变动的影响,便于进行历史的对比。

世界各国很早就开始了关于不变价格的研究和实践。作为国民经济核算问题,联合国统计委员会第十九次年会第一次正式提出编制价格和物量统计方法论手册,并于1979年正式出版《不变价格国民核算手册》,使不变价格问题得到进一步完善。根据实际需要和核算特点,不变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1)直接规定不变价格,即在基年中确定某一时点(如某一天)的一揽子商品(即指具有代表性的一批商品)的价格为该基期的不变价格;

(2)基期的现行价格,即以基期商品的现行价格作为该基期的不变价格。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采用1952年的价格为不变价格;1958~1970年采用1957年的价格为不变价格;1971~1980年采用1970年的价格为不变价格;1981~1990年采用1980年的价格为不变价格;自90年代起,采用直接规定不变价格的方式确定农业和工业部门中的不变价格。随着知识结构的更新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了产品更新换代,需要变更新的基期年份以保持不同年份之间具有较好的可比性,因而需要形成新的不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