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规定公布前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对行政程序作具体或者补充规定。
本条是关于有关规章与本规定不一致时如何适用以及补充规定的说明。
释义和理解考虑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在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制定了关于某地方或者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的一些分散性的程序规定。对于在本规定公布前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不同于本规定的,其中会有一些存在着冲突或者不一致的情况,应当适用本规定。因为,本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运行规则制定的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规定。
现代社会行政权大行其道,几乎无所不在,无所不能,渗透到了公民生活“从摇篮到坟墓”的方方面面。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行政权力的作用方式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再加之中国国情复杂,地域差异大,作为一个省级政府的规章不可能对整个行政权力的运行规则做出事无巨细的规定,而且行政裁量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典型特征,“行政被裁量的术语统治着”。事实证明,制定一部宏大的、面面俱到的行政程序法典是一个极不现实的选择,所以我们在制定《程序规定》的过程中时时注意把握好这个问题,对一些新兴的行政权力作用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只对当下实践中涌现出来的一些比较重要的问题进行了规范。一方面是从正面给予肯定、鼓励和引导,另一方面是留待实践中出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后再加以进一步的完善,这就给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些空间和余地,允许其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对某些行政程序作进一步具体或者补充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