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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内容如下:

责任承担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直接主管人员是指行政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

前款所称审核人,包括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其他审核人;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责任追究对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责任追究的对象就是解决追究谁的责任的问题,一般说来,违法行为由谁做出,就由谁来承担责任。由于行政行为是公务行为,是一个行政机关基于其公权力,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行为,因此,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产生了危害后果的话,那么该行政机关就应该被追究责任,成为责任追究的对象。如果该行政行为是其机关内某个工作人员实施引起行为违法的话,那么该工作人员也应该被追究责任。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做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多个工作人员,就容易产生相互推诿、权责脱钩的现象。为了实现权责一致,科学配置权责,防止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程序规定》规定了各环节工作人员即具体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本条首先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成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其中,直接责任人员为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员,直接主管人员为行为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其次,本条进一步细化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将行为的具体承办人、审核人以及批准人,纳入责任追究的对象范围。本条还规定了这三类人员的具体含义:所谓承办人是指具体办理案件、提出初步意见的工作人员;审核人,是指负责审核承办人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以及按规定行使审核职权的工作人员;批准人,包括签发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按规定或者经授权行使批准职权的其他批准人。这样的划分的理由是在行政机关内部,一项行政执法决定的做出一般需要经过承办、审核和批准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违法或者渎职等情形,都会导致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后果的,就应当追究该环节行为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