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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规章施行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般来说,规章的施行时间也就是生效时间。《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章不属于后面一种情况,因此本规章的施行确定为2008年10月1日。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省长周强签署第222号政府令,正式颁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考虑到本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由地方制定的系统的行政程序规定,其出台对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政观念和老百姓的生活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因此做好贯彻实施前的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设定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因此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章明确规定的生效时间一般会涉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规章施行以后,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一般来说,法不溯及既往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所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本规章也采取了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