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本条是关于期限顺延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参与行政程序,行使行政程序权利,履行行政程序义务。如果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比如因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家人、自己突然患上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耽误了参与行政程序的时间,《程序规定》提供了一个补救措施,即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则由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确属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顺延,即是否准许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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