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行政机关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限顺延的有关规定。

释义和理解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参与行政程序,行使行政程序权利,履行行政程序义务。如果当事人因为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限,比如因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的发生或者家人、自己突然患上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耽误了参与行政程序的时间,《程序规定》提供了一个补救措施,即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则由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确属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顺延,即是否准许的决定权在行政机关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