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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的理解。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主旨

本条是对行政程序期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基本上就是借鉴了《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因为期间的概念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中使用,到后来才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期间,一般是指以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本规定的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本条中法定期间的“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期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间内参与行政程序,行使程序权利,履行程序义务。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间是指在办理某个具体的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参与行政程序应当遵守的期限。当然行政机关不能动辄随便地确定一个期间,而是应当在法定期间的基础上,本着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原则,对行政

机关自己要遵守的期间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缩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遵守的期间则可以在法定期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总之,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间时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在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和提高行政效能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做到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