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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制度

国家支付公务人员服务报酬的制度。它是人事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是国家对公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的生活费用,也是对公务人员服务的一种鼓励。

各国确定公务人员工资制度的原则不完全相同,主要有:

(1)按劳分配原则,即社会主义国家工资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

(2)同工同酬原则,即工作性质相同或不同,但工作繁简难易、责任大小、资格条件大体相同的公务人员,不论其所在机关、性别、民族、出身如何,都给予相同的工资待遇。此原则已普遍为各国政府所接受,并多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55年8 月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中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3)平衡原则,即确定公务人员的工资须参考社会其他机构(如私营企业或国营企业)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如日本在《国家公务员法》中规定了此原则。

(4)与物价联系原则,即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当调整公务人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略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如瑞士、法国、日本、联邦德国在公务人员总法规和工资专门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原则。

(5)协商原则,即确定公务人员的工资应同公务人员工会或有关组织协商、谈判、直接听取公务人员的意见。如英国、法国在确定公务人员工资时均要取得工会组织的同意。

(6)法律保障原则,即公务人员的工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随意扣减。

(7)定期提薪原则,即国家定期增加公务人员的工资。大多数国家定期提薪,每年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资制度的原则主要有:按劳分配原则;同工同酬原则;随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逐步增长的原则;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工资的依据主要有:公务人员的职务、责任、受教育程度、工作性质、工作熟练程度、地区差别等。其中“职务”通常作为重要的依据。如美国、日本、联邦德国均以法律形式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工资结构指工资的一般构成。公务人员的工资一般由 3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是工资的主要部分,奖励工资、津贴工资是辅助工资。基本工资主要有:

(1)职务工资,即按照公务人员所担任的职务、责任及其工作能力支付的工资。它首先实行于欧美国家。职务工资又有单极式和多极式两种类型,前者一职一薪,后者一职薪金有多级。

(2)年功序列工资,即按照公务人员的服务年限、贡献大小等规定工资数额,它首创于日本。

(3)复合工资,即综合考虑公务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年功、学历、职务、职称、工种等各种因素确定基本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工资的名目繁多,各国情况不同,对奖励工资和津贴工资的规定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