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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在国家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允许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提出的用和平方式实现台湾与大陆统一和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的一种战略构想,后成为中国政府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而实行的一项基本国策。

形成

一国两制的完整构想是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形成的。这一构想的基本出发点是尊重历史,尊重现实,有利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体现中国各族同胞和平统一祖国的共同愿望。1979年元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尊重台湾现状和台湾各界人士的意见”的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同年1月,邓小平提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叶剑英发表讲话,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 9条方针政策,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等,明确表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1982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来访的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正式使用“一国两制”的提法,提出可以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案来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问题。同年秋,正在起草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增加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同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使“一国两制”获得宪法依据。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正式提出“一国两制”的方针,使之成为一项基本国策。

实践

“一国两制”的构想首先运用于解决香港问题,继之运用于解决澳门问题。按“一国两制”的方针,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国政府先后与英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签订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圆满解决了中国政府将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两个联合声明分别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将依据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将在香港、澳门实行的基本政策。1985和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分别起草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经过5年的努力,两次广泛征求包括香港地区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意见,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负责管理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由当地人协商或选举产生后由中央任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中央制定、修改、解释;特别行政区维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包括终审权),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均由居住在当地的永久性居民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独立等。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具体化(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将于1993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1986年4月)

台湾问题的性质虽不同于香港、澳门问题,但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表明“一国两制”的构想完全适用于解决台湾问题。而且中国政府以及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宣布的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政策内容较香港、澳门更为宽厚。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解决中国统一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它不仅对实现中国的和平统一有重大意义,也为解决国际争端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