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anyinqianhao
清代官办的金融机构。萌生于清前期的康雍时期,初名“官钱局”、“官钱铺”。鸦片战争以前它的主要职能为兑换银钱,调节钱价和倾熔银锭,以后逐步扩及经理货币兑换,代理省库,从事存款、放款、汇款、贴现、购买生金银等业务。
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内务府设立“天元”等五家官银钱号,俗称“五天官号”,开始发行银钱各票。1853年(咸丰三年)户部在北京招商设立官银钱号乾豫、乾恒、乾盖、乾丰四所,经营八旗兵饷,次年又设立宇升等“五宇”官钱铺发行钱票。除京城外,自1853~1856年三年间,全国约有十七省相继在省城及重要府县设立了十余所官银总号或分号。这一时期官银钱号所经营的业务是经办兵饷、承兑官票宝钞。这两项业务在京城分别由“乾天九号”和“五宇官号”经理,在地方则多由一家官银钱号兼办,经营上采取“招商承办”。官银钱号除了接受官府的票本,替官府收兑票钞发放兵饷这两项官方的业务外,仍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私人钱铺。由于滥发官钱票,很快引起通货膨胀,激起挤兑风潮。至咸丰末年,京省各地官银钱号相继裁撤。1894年(光绪二十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后的十余年间,各地再次掀起设立官银钱号的高潮。至1908年,除了云南、内蒙古和西藏外,全国各大省、镇都相继设立了各自的省立官营金融机构。各官号创设之初,一般都只在省城设号。之后,随着经营业务的扩大,陆续采取了总分支联号机构的形式。省城设总号,省内外交通便利和富庶地区设立分号。有的省如湖南,在分号下设六个子局。其内部机构大多仿照民间钱庄、票号的习惯,视各号经营业规模大小而定。如山东官银总号内设总帐房、外帐房、银柜、票柜、支发钱柜、管理铜元柜、兑换银钱及银元柜、发行钞票柜、销毁钞票柜。各官号规模大小不一,前后不同。多者百余人,少则二十余人。在统属关系上,大多数官号由地方督抚委派藩司兼管,或直接委派道员充任官银钱号的督办、总办等职。在内部管理上,各官号实行行政与业务经营分别管理的制度。督办、总办等职由各级官吏充任,掌管全号大权,秉承督抚意旨制定营业方针,聘任谙熟业务的商人为从事具体经营的经理、副经理。
各官号的自有资本大多在十至四十万两之间,最多亦不过在一百万两左右,少则仅有三至五万两。其吸收的存款余额亦多在三十至四十万两之间,最多不过一百万两。但是各官号的放款余额却多在二至三百万两以上。构成各省官号营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发行通用银钱票。据档案材料所载的实有数字统计,1908~1910年(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二年)这三年,经由各省官号发行并流通在外的银钱票额分别为三千六百五十一万多两,四千二百二十九万多两和五千零七十一万多两。这些银钱票种类、面额繁杂多样,但至清末基本保持着兑换券的性质,享有一定信誉。
清末各省兴办的官银钱号,与前期各官号无直接的继承关系,而兼有省银行和商业银行性质,以维持省级财政为基本职能。它的出现,奠定了中国各省官营金融机构的基础。民国以后,各省督军纷纷在省官银钱号的基础上重设省立官营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