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的活动中,对于下列哪种社会关系可以不用回避

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的活动中,对于下列哪种社会关系可以不用回避?

A、夫妻

B、外祖父母

C、闺蜜

D、甥子女

答案:C

解析:《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BD三项在《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只有C项可以不用回避。故答案选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