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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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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之一。山西省曲沃县人,1923年加入共青团,同年冬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参加革命后,任共青团太原地委书记,正太铁路总工会秘书兼管石家庄党的工作,中共天津地委第一、第二、第三部委(区委)书记,地委职工委员会书记,地委组织部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任中共顺直省委工人部部长,唐山市委书记,顺直省委组织部长,天津市委书记。1929年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6年半,出狱后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抗日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北方局组织部长,晋察冀分局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央组织部长,中央城工部长。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东北民主联军政治委员,中共中央组织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北京市市长,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副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小组副组长、组长,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第一、二、三、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二、三、四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第七、八、十一、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79年后,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

彭真长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和领导全国的政法工作,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作出了重大的贡献。50年代,他主持起草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等。1979年以来,他卓有成效地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领导或者主持《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律师暂行条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国籍法》、《婚姻法》等一批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1980年9月,他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起草宪法修改草案的工作,制定1982年宪法和一批重要的基本法律,为建立中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彭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一系列重要的报告和讲话。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纪念1982年宪法颁布一周年向新华社记者的谈话,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指导意义的文献。1953年,他在“关于政治法律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现在中国已经由革命进入建设时期,“要逐步实行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1954年,他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着重阐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问题。他说,“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应当是,也必须是全体人民、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实际行动的指针”,“不允许有任何超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分子”,对于一切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的职位多高”,“过去有过什么功劳”,“都不能,也不应该加以包庇”。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彭真强调,司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1979年以来,针对某些不重视法制的现象,彭真指出,“在我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法大,还是哪一位首长、哪一级地方党委大?我看法大”。

彭真强调必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他说,立法要吸收外国对中国有益的经验,吸收中国历史的经验,但最根本的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教训,标准、出发点是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