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理论,民事权利以作用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且具有排它性的权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依权利者一方意思表示就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的权利;抗辩权是指暂时或永久地阻却请求权生效的权利。那么,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何种权利?对此,学说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介绍如下:
(1)请求权说。该学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权。但就请求权的性质而言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德国学者的通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请求他共有人为合意废止共同关系及分割共有物之债权请求权。一种是日本学者的观点,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请求脱离共有关系之物权请求权。
(2)形成权说。该说认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得随时以一方意思表示,请求对方终止共有关系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如王泽鉴先生认为,共有分割请求权是分割共有物的权利,并非请求其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的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实务上台湾地区也认为是形成权,如台湾最高法院1940年上字第1529号判例明确表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为分割共有物之权利,非请求他共有人同为分割行为之权利,其性质为形成权,并非请求权。此外,也有台湾学者认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758条的规定,废止共同关系的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这说明德国法律明确规定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在我国大陆地区较多的学者也同意此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