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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制度价值

任何一种权利的存在都体现了法律对某种价值的追求,否则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也不例外,该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体现了法律对效率的价值追求

法律制度的设立通常以某种价值为主,兼顾其他的价值。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制度主要体现了法对效率的追求。就所有权的制度安排而言,单独所有权因其主体的单一性更有利于权利人自由支配其权利,较共有更符合效率的要求,因此各国民法多以单独财产权为主。但由于民事生活的复杂性,各国民法也都同时规定了共有权。在共有状态下,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组织成本、缔约成本,致使共有物无法有效的利用与融通,使物的利用价值的发挥不如在单独所有权状态下有效率;同时由于共有物的管理、处分都需要全体或多数共有人的同意,极不利于效率。如我国《物权法》第96条规定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共有物的权利;第97条规定的对于共有物处分或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这样各共有人在管理处分共有物时容易发生权利冲突,不利于物的最大效率的发挥,而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可以使共有人结束这种状态,符合法的效率价值。因此各国立法上通过赋予共有人以分割请求权,以分割解决共有人间的一切纠纷,使得其能够及时结束这种状态,发挥物的更大效率。

(2)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有利于发挥法的自由价值

法律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的范围内的自由,私法上对自由的限制很少,只要法律没有限制就是自由。权利人是否愿意维持共有关系是自己的自由,只要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就不应该禁止。赋予共有人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正是体现了私法对自由的尊重。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有利于物尽其用

物权法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发挥物的效用,使之物尽其用。而在共有的状态下由于所有权主体的非单一性,各共有人之间在物的使用上容易发生冲突,导致互相推诿或争抢,最终不利于物尽其用。法律通过赋予共有人分割请求权可以结束共有状态,有利于发挥物的效用。如甲乙二人共同拥有某房屋的所有权,在对房屋的修缮上达不成一致就会耽误此房屋的使用,不利于最大发挥物的效用,共有人此时可以通过行使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结束共有或组成新的共有,发挥物的更大效用。

据此,固然共有制度具有共同合作创造财富,促进经济繁荣的作用,但是,无论从效率、自由等法的价值方面考虑还是从物权存在之目的考虑,共有物分割请求权都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