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与仲裁争议的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有证据证明通过诉讼程序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主动或被动参与到仲裁程序中的请求权人。
在理论界中,关于仲裁第三人的争议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是非仲裁协议第三人,指的是非仲裁协议的签订者,但由于合同的转让或继承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义务的转移成为了仲裁当事人;第二种是仲裁执行当中的第三人,指不参与仲裁程序,但却要被仲裁裁决执行;第三种是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非仲裁协议的表面签订者主动申请参加或被动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当中的人。
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提出源于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但由于仲裁属于民问性质的一种裁决制度,大多数强调意思自治,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首要条件。但是将仲裁第三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就不利于仲裁公平、快速地解决纠纷,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所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必然会突破仲裁意思自治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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