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百科大全 |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有意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者天然物质。一般没有营养意义。食品添加剂具有“有意地添加”和“无营养意义”两个特点,可据此分别与食品污染物和食品强化剂相区别。

随着人们对食品质量要求的提高和食品工业、化学工业的发展,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日益增多;另一方面,由于食品卫生科学的进展和检测手段(特别是食品毒理学检测手段)的进步,除已知食品添加剂的毒性外,又发现了某些待批准使用的,甚至已经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等严重危害,因此对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管理也日益严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添加剂应经过检测,证明在使用限量内对人无害。食品添加剂的商品质量应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所含杂质及有害成分不超过允许限度。

(2)食品添加剂进入人体后,或者不被消化吸收而直接排出体外,或者参与人体的正常代谢,或者在代谢解毒过程中完全解毒。

(3)食品添加剂最好能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起到应有作用后即被破坏或被挥发排除,而不被摄入人体。

(4)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质量规格标准、使用限量标准和许用食品对象的规定。

(5)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目的应该明确、正当,不得用作掩盖食品质量缺陷或掺杂使假的手段。

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各国一般都主要参考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此委员会将食品添加剂按其安全可靠程度分为四类:第一类为 GRAS (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物质,一般认为是安全的,可以按正常需要使用。第二类为A类,比较安全, 又分为A(1)和A(2)类;A(1)类的毒性已研究清楚,可以使用,如亮蓝;A(2)类的毒性尚不十分清楚,但仍可以使用,如苋菜红。第三类为B类,毒理数据不够充分,不能列入A类,尚待研究中。第四类为C类,原则上禁止使用,又分为C(1)和C(2)两类;毒理学资料证明,C(1)在食品中使用不安全。C(2)只限用于某些特殊用途的食品。

中国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十分严格。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专项规定外,并订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86)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标准规定了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名称、使用的食品范围及最大的使用量。卫生管理办法则指出,有些食品添加剂具有一定的毒性,应尽可能不用或少用。使用或生产新食品添加济必须报批。专供婴儿的主副食品除按规定可加营养强化剂外,不得加入人工甜味剂、色素、香精、谷氨酸钠(即味精)及不适宜的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有规格及标准,并应定点生产。

中国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用量及使用范围,随食品卫生科学的进展及生产加工的需要在不断增减及修订,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86)的规定,经1988年修订后,中国允许使用的共计20类、617种(见表)

图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