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本条是关于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和权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有权报告处分决定的机关
同撤销处分决定的一样。
二、变更处分决定的条件
一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二是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三是处分不当的。
三、变更处分同撤销处分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原处分即告消失。处分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原处分的部分错误内容,原处分决定并没有消失。2.处分决定被撤销后,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还应当自行作出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机关重新作出决定;而处分变更后,无须另行作出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