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理解。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内容如下:
主旨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本条是关于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决定应当载明的法定事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处分决定应载明的内容
1、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以及年龄、性别、民族、党派等基本情况。如果被处分人不是在现任职务内犯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写明违法违纪行为发生时所任职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也应一并载明。
2、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决定书上所写的违法违纪事实,必须是经过调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受处分人员对所犯违法违纪行为的态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的情节,也应写明。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对于给予被处分人的处分种类必须明确具体;在引用给予处分的法律依据时,也必须写明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根据XX法XX条XX款XX项的规定,给予XXX(姓名)XX(处分种类)。
4、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申诉途径和期限应当写得具体。
5、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应当是全称,并应与所用印章一致。
二、解除处分决定应载明的内容
解除处分除包括被处分人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