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销售收入万分之五交纳的转让房产的印花税是否该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下列示?还是一并列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规定: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销售收入万分之五缴纳的转让房产的印花税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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