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主旨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
释义和理解条例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原则,包括公正原则、公开原则、高效原则、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一、公正原则
公正是每一部法律追求和体现的原则,它是一项普遍性的法律基本原则。就劳动保障监察来讲,公正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一)实体公正
第一,从微观层面上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各方面都处于相对弱势,其合法权益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政府采用法律等手段来帮助他们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和保持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事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等等。这些监察事项无不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王是通过监察这些事项,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且在出现违法情况时,依法纠正和查处等途径和手段,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从宏观层面上看,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义务、休息休假权、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的权利等与劳动相关的诸项权利,不仅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而且某些权利还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市场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如对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的调节,但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的发育还不够完全,调节市场的部分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我国的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健全,还不能够承担有效调节的作用,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时常发生,加上政府行政部门对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力量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正常发育,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的公平。这些问题,不仅表现在劳动者在收人和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不平等,还体现在劳动者所能够享受到的社会服务和生产资源供给方面的不平等以及政府管理职责的不到位,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还会削弱劳动者在政治方面的权利。这种不平等、不公正,很可能引发、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进而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制定和实施保障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法律制度,合理分配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资源和财富,削除劳动力市场关系中的不合理因素,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我国在深化改革、发展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第三,从劳动保障领域内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看,首先,我国法律在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时遵循的原则是兼顾整体与个体的利益。企业营利与承担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作为个体经济利益的企业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企业是作为个体存在的,而劳动者是一个群体概念,代表了全社会的共同利益。个体是社会的个体。个体要在社会中存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所以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在追求个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应当顾及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其次。调整各种经济利益矛盾的准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也就是说,在效率和公平这对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为了实现营利最大化目标,企业应追求尽可能高的效率。但同时,也要考虑公平的因素,如果企业一味追求高效高利,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最终将影响全社会的进步。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具体体现,它是企业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应当兼顾的公平因素。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成长发展起来的。它们一方面承担着大量的本应属于政府或社会的承担的责任,而另一方面,对它本应负担的社会责任部没有很好地负担起来。侵吞国有资产、销售劣质商品、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污染破坏环境等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企业只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的成本负担。而没有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公司企业带来的发展机会和潜在利益的短视行为;另一方面也与政府的职能错位相关。因此,调整政府职能,把管理工作的重点放到市场调节失灵领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管理体制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是符合上述转变。政府应当加强的工作之一。
鉴于此,本条例在确定立法宗旨时充分考虑到了上述问题。明确规定“为了贯彻实施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二)程序公正
首先、程序公正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能,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因此,劳动保障监察的各项制度设计,既要从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效力出发,加强和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同时也要考虑到行政对人的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劳动保障监察来讲,其行政相对人就是被监察的用人单位。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进行,其重点就是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程序。因为程序公平是形式的公证,是结果公正的基础。
其次,程序公正是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目的的体现。制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仅是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程序公正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条例》第一条阐述的立法宗旨。
具体说,程序公正体现为:
1、规范工作程序。在条例的制度设计中,程序设计是重点之一。一方面,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上位法——《劳动法》、《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程序原则和规则当然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如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带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仅如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条例还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点,规定了一些特别程序,如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为保证案件查处的效率,《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幻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规范监察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公务的人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关系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而影响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是否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正确查处,甚至影响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效。因此,为适应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需要。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质量。建立一支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勤政廉洁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十分必要。鉴于此。《条例》在第十二条提出了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要求,“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了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监督,条例还规定了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强化了对劳动保障监察员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
3、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程序规定。首先,条例当然适用《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上位法律所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如听证权利等。其次,条例通过适当重复行政处罚法中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条款,强调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用人单位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几个重要过程,如回避制度,《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这是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用人单位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指在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依据事实。对自己是否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情节的轻重进行辩解,并可以对自己的违法原因、对违法行为的认识哎及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意见和建议。又如、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复议是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罚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寻求救济的途径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是用人单位在行政复议之外。通过司法解决的最终的救济的途径,《行政诉讼法》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详细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条例》还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着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的程序办理。”再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为进一步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并且在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实施监察的法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应遵循的原则。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效率的提高。降低行政成本。优化政府行政资源。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另一方面,增加了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的成本,降低了腐败的可能性。为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一)公升原则的要求
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依据要公开。也就是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公开,要以适当和通行的形式公布于众,并且广为宣传。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事先了解。二是,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要履行告知义务。要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行政处罚的结果要公开,这既便于公众民主监督,也有利于公众进一步了解法律,起到教育的作用。
(二)公开屏则的体现
全面贯彻公开原则,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处罚的依据公开。根据 《行政处罚法自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条例加强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在第十条中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能。二是、表明身份的义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三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四是,告知义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诉讼的程序办理。五是,处罚结果公开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肉社会公布。
三、高效、便民原则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一项政府行政行为,因此,应当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遵循高效原则和便民的原则。这是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条例》第一条所确立的立法宗旨的体现。提高行政效率是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追求的目标。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高效原则要
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每一个环节部必须遵守法定的时间限度要求。便民原则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的设计要为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方便公众参与。方便社会监督作最大限度的努力。
为了全面贯彻高效原则,《条例》规定“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条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明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另外,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根据便民原则的要求,为了方便公众参与和监督,条例确立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和投诉制度,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规定对事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为了与其他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职责相衔接、给予公众更多的便利,《条例》还规定了“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条例在文字表达方面力求简单明了,便于公众理解。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国家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给予处罚的目的不是仅为了处罚而处罚,更重要的是教育违法者主动纠正并不再违法。对严重违法者作出行政处罚,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处罚使违法者受到教育,增加对有关法律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其遵守法律的自觉性,通过教育使其不再违法。另外,从法理上讲,教育和处罚作用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只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才能达到实施行政处罚的真正目的。
五、接受社会监督原则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这是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监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纠正和防止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不仅关系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贯彻和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还关系到在实施监察过程中是否侵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势必会影响到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到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劳动保障监察立法的宗旨之一。二是,有利于促迸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发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监督的优势。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社会监督机制,了解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一些问题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身存在不完善和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与联系。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根据接受社会监督原则的精神。为了便于社会监督。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为劳动者举报和投诉提供便利;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关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部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由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