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关于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按照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因此,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一条只对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1、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2、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3、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4、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国家海域所有权的有效行使,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体制,采取了中央统一管理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海域国家所有,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无可厚非,但我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仅大陆岸线就长达18000多公里,加上岛屿岸线超过3万公里,且海洋开发种类繁多,海域使用方式复杂多样,事无巨细都由中央统一管理,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中央政府可以将部分项目用海审批权授予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这种中央统一管理和中央、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与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批管理权限,在性质中不能完全等同。因此,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授权:一是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或者委托;二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三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划分。
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渔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7条规定,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渔业立法的目的是调整和规范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渔业生产的监督管理体制,也是采用的中央统一管理与地方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第2条的规定,涉及到海域使用的,只是渔业养殖生产活动。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农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研究拟定渔业发展的技术进步措施,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因此,海洋渔业监督管理与海域使用监督管理,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三、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海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条规定,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海上交通安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调整和规范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的,确保海上交通安全。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海事机构的职责主要是,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因此,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上交通安全法规范和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但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互影响。海上交通安全法规范海上交通行为,对海域使用人具有约束力;海域使用管理法虽然赋予海域使用权人享有海域使用权,但海域使用权的行使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本款的目的就是为了协调好二者的关系。至于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则是海事机构统一管理,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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