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教导我们,信主的人必须接受洗礼。8在教会刚创立后的几个世纪中,基督教所施行的都是浸水礼,关于婴儿洗的观念并非出自圣经。 早期教会认为,婴儿生来便是有罪的,他们需要及早接受施洗以确保能得到上帝的拯救,这便是早期教会开始实行婴儿洗的由来。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重新发现了关于因信重生得救和因信称义的圣经真理,可婴儿是不能操练使用自己的信心的。然而,鉴于路德的众多追随者婴儿时就已在天主教会接受了施洗,他就不再要求他们重新接受洗礼。事实上,路德从未间断过对孩童的施洗。 当加尔文出现在日内瓦的宗教改革舞台上时,他推出了一套称之为“契约神学”的思想。根据契约神学,若是父母进入了与上帝之间的契约关系,其后代也成了契约的组成部分,他们作为婴儿受洗自然是顺理成章的。通常,在实行婴儿洗的教会里,孩子到了十岁、十一岁或十二岁时,要参予某种形式的坚振礼,重新确认父母在其洗礼时所表达的信仰。 一些宗教改革时期的神学家强烈反对教会实行婴儿洗,他们坚持认为,洗礼是耶稣受死、被埋和复活的象征,9人们只有到了信仰的阶段才应当受洗。鉴于婴儿没有旧的生命和新的生命之间的比较经历,即便他作为婴孩接受了洗礼,他到了成人和信仰的阶段时,需要再次受洗。持有这种观念的人被称作是“再洗礼派”。 今天,人们就洗礼一事仍存在着不同见解。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卫理公会、长老会和其它一些在历史上实行婴儿洗的教会在重新考虑受洗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以及应当采用的洗礼方式。一些曾接受婴儿洗的成人信徒,也在重新接受浸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