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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既有建筑量大面广,普遍存在能耗高、能效低、污染重的现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节能改造资金短缺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难以推进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由于需要改造的既有建筑的数量多,因此对资金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既有建筑的所有权分散,尤其是

居住建筑,很难明确筹措改造费用的责任主体。因此条例明确了不同产权类型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负担原则,这样可以更好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本条第一款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安排改造费用,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可以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造,有关人民政府政府作为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费用。

本条第二款针对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规定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和建筑物所有权人共同负担。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一般属于财政部分拨款的项目,建筑的使用也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因此该类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以政府为

主要出资主体,建筑物使用者按一定比例出资,实施节能改造工作;对于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由于建筑物产权过度分散,节能改造回收期较长,居民缺乏出资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实施经验,从全社会节能和环保的角度出发,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也应由政府承担较大比例。但通过节能改造,可以给使用者

带来改善居住环境、节约使用能耗支持等多种收益,因此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也应承担部分改造费用,但分担的比例应考虑居民的负担能力,根据调研和问卷调查的结论,建议居民个人负担改造费用的15%一20%左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出资比例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本条第三款是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需求量很大,财政资金无法满足需求,而居民个人可承担的比例有限,因此可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通过分享节能收益的形式回收资金。吸收社会资金的渠道是多样的,例如通过改造后增加的建筑面积出租、出售取得收益补偿改造投入;国家鼓励节能投资服务公司出资改造既有建筑,并给予税收优惠或融资支持。鼓励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有利于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