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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的产生

形成之诉的产生

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承认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类型,由此可以认为,这是诉讼制度漫长发展历史中的一大终点".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一方面是扩大裁判上的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则是追求程序的合理化"在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初期,当初的机能是十分有限的"在当时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国家权力也很少以司法的形式介入私人生活,除非迫不得已"只有必须要求强制性的从对方取得一定物品时,才能让人切实的感到必须通过公权力来解决"而且当时的救济大部分局限在给付义务的实现方面,所以在种类制度之中,诉讼原则上只是给付之诉"其后,随着诉讼制度进化的主要是种类的增加,即涉讼的途径逐步扩大,逐渐认识到只要在观念上确认权利关系也能解决现存的纠纷,并进而明确对将来不改变其利益也有意义,于是开辟了权利的观念性确定这一解决纠纷的崭新途径"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在实定法上明文规定了与给付之诉不同的确认之诉,公开承认这种公权力解决纠纷的诉讼类型"20世纪以来,诉讼制度中引入了仅以观念性权利的判定及宣示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诉讼类型之后,又引入了另一种同属观念性裁判的诉讼类型,即形成之诉"随着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实体法理论不断发展,形成权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类型横空出世"这可以说是形成之诉产生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