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町以分为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和宣判阶段等。
(一)开庭准备
开庭准备是开庭审理的最初阶段,是在事先确定的开庭日期到来时、正式进入实体审理前,为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而应当由法院完成的准备工作。在开庭审理的准备阶段,法院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告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出庭应当采用传票传唤,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以通知书通知其到庭。
(2)发布开庭审理公告。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公告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巡回审判的也可以在审判地公告。
(3)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之日,正式开庭之前,应当由书记员对出席法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进行清点,并向合议庭报告清点情况。然后由书记员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群众宣布法庭纪律,要求出席法庭的全体人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诉讼秩序,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
(4)审判长宣布开庭。开庭时,书记员宣布完法庭纪律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调查案情,审查核实各种证据以及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活动。法庭调查是庭审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人民法院的审查、核实、认证,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客观依据。
法庭调查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和出示证据并进行质证这两大内容。具体来说,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原告或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以按照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当事人陈述,是法庭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及辩论原则的具体化,人民法院应尊重并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正确地行使这一诉讼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并注意适时地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陈述。
(2)归纳争议焦点,分配举证责任。当事人陈述完之后,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和案件的诉讼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当庭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一般是先归纳本案中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再归纳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判人员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异议的,应当当庭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
案件的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的重点确定后,审判人员应当在当事人之问分配举证责任。
(3)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首先应当查明证人的身份,并告知其证人的权利、义务。例如,证人应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等等。证人作证后,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证言宣渎完毕后交由双方当事人质证。证人作证不得使用猜测、推断和评论性的语言。为了保证证人提供的语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4)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到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都必须在法庭调查阶段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5)宣读鉴定结论。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了鉴定的,应当当庭宣读由鉴定部门和鉴定人提出的书面鉴定结论。对于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依据的科学根据等,鉴定人应到庭加以说明,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6)宣读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对物证或现场进行过勘验的,应当在法庭调查时当庭宣读勘验人就勘验情况和勘验结果制作的勘验笔录,并一并出示勘验时所拍摄的照片及绘制的图表。勘验笔录宣读后,应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当事人对勘验结果有疑问的,有权申请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无论当事人是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到的,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相互质证。质证应该在审判人员的组织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针对证明力的大小、有无,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质证一般“一证一质”,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出示一组证据进行质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合议庭在当事人质证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真伪及证明力的大小加以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应阐明认定或不认定某一事实的理由。然后,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法庭调查阶段已经基本查明的事实、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相互进行言辞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比较集中的一个阶段,通过辩论,能够对案件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进行审查、核实,分清是非责任,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及公正裁判打下基础。
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正确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的,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的,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法庭辩论终结,应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四)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
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合}义庭应当对案件及时进行评议。合议庭应当就案件事实的认定、是非责任的划分、适用的法律及处理结果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由审判长主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结果及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人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字。合议庭评议应当保密。
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必须公开宣告判决。判决的宣告有当庭公开宣判和择日定期宣判两种形式。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时,还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