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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保证时效与保证期间的关系

一般保证的保证诉讼时效始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从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始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之日起。然而,上述保证诉讼时效的规定存在着难于理解的问题。就一般保证而言,因为判决或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并非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之时,债权人此时也无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诉讼时效又如何能开始呢?所以,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也应始于判决或仲裁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之时。确定了保证诉讼时效的起止时间后,再来研究它与保证期间的关系。二者虽始期相同,然区别更为明显:

(一)二者性质不同,一为保证期间,属于不变期间;另一为诉讼时效,可中断、中止、延长。

(二)二者期间不同,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下,保证期间包含于保证时效中;保证期间为6个月,而保证时效为2年。在约定了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可能长于或等同于保证时效。

(三)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不同。当保证期间小于保证时效时,保证期间内如债权人不与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一同导致实体权利的消灭;相反,则会出现诉讼时效的中断。当保证期间长于保证时效时,如保证时效内债权人不为权利主张,则丧失胜诉权,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便转化为自然债务。当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因保证期间与保证时效同为2年。所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如不主张权利,则导致实体权与胜诉权一同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