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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侵权和解协议的法律性质

1.侵权和解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侵权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互相让步即互相抛弃权利,互相承认义务以终止侵权纠纷而发生的协议。侵权和解协议因“互相让步”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因“互相让步”使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一定的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的代价。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和解因当事人“互相让步”故具有偿、双务契约的性质。

2.侵权和解协议为诺成合同。侵权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当事人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此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不以交付行为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3.侵权和解协议为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为之。侵权和解协议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抛弃、义务的承认,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重大,应采取书面形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法国、意大利等国民法典亦有类似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2044条第2款规定:“此种契约应以书面形式写成。”

4.侵权和鳃协议应为有名合同。自法国民法典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均将和解合同规定为典型合同。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在债编的第二章的各种之债下,设第二十三节“和解”,将和解合同与买卖等有名合同并列。目前,我国现有民事法律对和解合同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应视为无名合同。当发生和解合同纠纷时,应当依照《合同法》第124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法律。和解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与规则,为规范和解合同,发挥其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在制定我国民法典时,应将和解合同上升为有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