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姓名为正当的指示手段,指明某人时,应使用其姓名,应当使用而不予使用,即为侵权。这种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只能是负有使用他人姓名的义务人。如使用他人作品时,未标明作者姓名,或者标明有误,均构成对作者姓名权的侵害。
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指对权利人行使姓名权的命名权、使用权、变更权的无理干预,阻碍权利人对其姓名权的行使。例如,自然人成年后,有权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姓名,他人若无端加以阻挠,即构成侵权。
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和假冒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如,未征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为其征婚。假冒他人姓名、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其他行为属冒名顶替。例如,将自己作品冠以著名作家姓名发表。
此外,姓名的故意混同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故意将他人姓名为豢养动物命名的行为亦构成姓名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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