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这一概念,甚至也没有较为明确的相关规定。不过,我国立法并非与不法原因给付完全无涉。认真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民法通则》第58、61条及《合同法》第52、58、59条的规定在实际上隐含了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效力规定及其处理方式。
我国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无效原因的不同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所为之给付,此后再根据当事人之间过错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第二种方式是对于因给付人与受领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导致无效的,则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
在实务上,有的法院判定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或者确认作为该给付行为的原因的合同无效而后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责令双方相互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有得法院则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判决对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在总体上看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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