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精神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此前,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
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法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2014年6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前所长王公义在接受专访时即提出,最高法可能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巡回法院”。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院,巡回法院级别明显高于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未来案子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审理了,可直接在巡回法院审理,巡回法院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一个个分院。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1月2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挂牌,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1月31日上午在辽宁省沈阳市挂牌,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
至此,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巡回法庭的先后挂牌标志着中国的司法改革继续向纵深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