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工会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主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本条规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
释义和理解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提高经济效益、推动经济发展有效的机制。但是,不可否认,离开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也有其消极的一面:它导致社会的不公正、财富的两极分化及工人的大量失业。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全球资方力量进一步团结和集中,形成了许多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和国际贸易的垄断巨头,资本的力量越来越强大;亚洲金融危机后,有的国家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相对于资本家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强化和维护职工权益这个问题上不能动摇,尤其在我国,维权是现阶段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对于平衡劳资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法第二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条具体规定了维权的四种方式。
一、关于平等协商
平等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商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平等合作。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双方出于自愿;2.协商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任何一方尤其是企业一方不得采取威胁、命令等不正当手段;3.坚持协商双方互相合作;第三,协商一致。如果双方未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协商终止;第四,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第五,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平等协商的内容包括:第一,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第二,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第三,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第四,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职工民主管理;第六,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程序是:第一,建立定期协商机制的企业,双方首席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应当在协商前一周,将拟订协商的事项通知对方,属不定期协商的事项,提议方应当与对方共同商定平等协商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第三,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第四,协商中如有临时提议,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完毕后始得提出,取得对方同意后可列入协商程序;第五,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第六,平等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二、关于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等。关于集体合同,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指出,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有以下特征:第一,集体合同有特定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团体,一般是企业工会,未组建工会的,由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充当。这是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第二,集体合同是最低标准合同。集体合同是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最低标准和企业达成的协议,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协议所规定的各种待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第三,当事人双方的义务性质不同。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承担的义务都具有法律性质,企业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工会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仅负道义上的责任;第四,集体合同是要式合同。集体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并经主管机关登记备案,才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是:第一,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工会应当收集职工和企业有关部门的意见,单独或与企业共同拟定集体合同草案;第二,工会根据拟定的集体合同草案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第三,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工会代表应当就草案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条件的确定依据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第四,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第五,集体合同签字后,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企业工会应当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第六,集体合同生效后,应向全体职工公布。
三、关于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
职工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参加企(事)业管理,行使民主权力的活动。是否尊重劳动者,注重发挥劳动者的创造性和智慧,并为其参与管理创造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标志。在现代一些西方工业发达国家,企业管理已由“胡萝卜加大棒”的管理阶段,转向以人为中心的“人本管理”阶段。把劳动者作为社会人来看待,重视劳动者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价值实现的要求,并建立了多种多样的工人民主管理制度。德国实行的“共决制”,西欧其他国家实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日本实行的“工人自主管理小组制”,都具有突出的代表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有着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特点。职工民主管理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组成部分。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企事业的权力,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职工实现民主管理的形式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以外的其他形式。
我国宪法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四、关于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工会应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使广大职工都感到工会确实是自己的组织,是职工信得过的、能替职工说话和排忧解难的组织。如: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协助政府推进再就业工程;兴办经济实体、职业介绍与培训机构、解困市场、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业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建立特困职工档案、送温暖活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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