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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管理体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游活动涉及多个行业,涉及的管理部门也相对较多。为了保障旅游业与有关行业工作的协调,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本条对国务院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统筹协调作了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所谓综合协调机制,是指旅游管理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统筹相互之间的规划、决策,完善各部门管理中的共性制度,整合各部门的执法力量与资源,达到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消除部门之间、环节之间管理的冲突、重复与空白,降低行政成本,实现对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管理。

在我国的现行管理体制中,作为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的国家旅游局属于国务院序列中的副部级单位,而旅游业是一个长链产业,对这个产业链的管理,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例如,铁路、公路、航空等旅游出行的交通由交通部管理,旅游住宿的饭店由商务部管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管理,社会治安由公安部管理,等等。由一个副部级的国家旅游局来对涉及20多个部委的旅游业进行管理,实际是“小马拉大车”,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难以对旅游活动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即在中央政府层面,应当建立并健全旅游管理的各个有关部门之间有机联系的合作与协调运行系统,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进行统筹协调。所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指除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等。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旅游主管部门主管旅游业,一些工作部门在履行其职责时,也会涉及对旅游业的管理。由于各工作部门相互之间并无行政隶属关系,这就容易形成管理上的冲突和空白。为了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好、更有效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工作,本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又要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作为统筹协调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从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各个工作部门形成合力,有力地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有效地对旅游业进行监督管理。